2002年江宁区委区政府将原江宁区市容管理委员会单列升格为江宁区市容管理局,性质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局;2004年底调整升格为区政府组成部门,其性质为区政府一类局;2005年,又在江宁区市容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江宁区市容管理局更名为江宁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工作动态性强、接触面广,是一个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广大群众的服务管理性工作,作为全区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市容环境的执法整治与保障,城市灯光亮及绿化的管理、环卫行业的建设与管理、违法建设的管理,以及创卫、创文明城区、建设新农村中农村环境整治等内容。在执法局成立后又集中了包括从市容、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公安、人防等部门划入的81项行政处罚权和7项行政强制执法权,执法领域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人民防空等10个领域,几乎涵盖了城市建设管理所有的行政执法工作。
局及下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直接管理着东山城区、开发区和科学园,约200多平方公里的广大区域,东山清管所直接负责管理东山城区和岔路地区的环卫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与公厕管养等工作,清扫保洁面积约200万平方米,垃圾日清运量200吨。全区10个街道和三大开发园区(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均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管理队伍,负责各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从而在全区上下逐步建立“两级管理三级网络”的江宁城市管理模式和工作运行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
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起草有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4.负责研究拟订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市容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环卫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组织拟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卫设施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6.承担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研究部署全区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承担市容景观、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承担市容环卫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统筹协调各街道园区环卫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拟定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城市市容环卫基础设施维护定额,核定维护设施量。组织实施市容环卫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
8.承担全区城市容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拟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
9.统筹规划和组织环境卫生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城市道路、公厕清扫保洁和固体废弃物的运收、处置、利用、消纳工作。指导、监督各街道园区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评比。负责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城区扫雪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的保障工作。
10.承担本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区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11.承担推进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的责任。负责依托全区“属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级指挥、多级处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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