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政策。
(二)制定全市城市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城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道路、桥涵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卫设施建设审批和园林、绿化、环卫、灯饰、燃气、热力、公交等公用事业管理及全市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组织全市义务共建工作。
(四)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合同、建筑经济、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管理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负责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组织全市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制定全市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的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六)负责全市建筑经济管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及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实施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七)负责全市住宅建设,编制房屋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审批开发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拆迁工作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审核。
(八)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小城镇建设省投资金计划。
(九)制定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标准;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十)负责市区破挖道和砍伐树木的审批;编制道路修复资金支出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各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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