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务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排水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务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下达全市和跨县(市、区)年度及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全市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承担全市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量。指导全市城乡供排水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供水的水源规划、防洪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节水指标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全市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市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指导、编制全市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贯彻执行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务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依法负责全市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全市水务科技和外事工作。编制全市水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水务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组织水务科技成果鉴定;组织指导节水技术示范应用;承担水务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水务涉外事务。
(十三)负责全市渔业、渔政、渔船检验工作。指导全市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全市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并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拟定全市渔业发展规划、技术进步措施;对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实施监督;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科研、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务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监督;受理工程建设举报,组织对水务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负责稽察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发布稽察信息。
(十五)指导全市水务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公安局,参与全市大中型水利枢纽、重点水利设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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