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置汕头市外事侨务局(加挂市港澳事务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汕头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外事、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侨务工作以及国际(包括与本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外国城市)和港、澳、台地区的动态;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组织起草相关工作法规、规章,制订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接待外国访汕的国宾、党宾、议会外宾、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重要外宾,接待和管理来汕从事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其它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接待来汕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官员;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做好海外重点潮人社团和重点人物的联络和来访接待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承办市领导出访和对外交往事宜。
三、负责因公临时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有关部门、省授权范围内的我市各单位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从事公务活动的有关事项;承办本市和汕头大学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报批工作;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的管理和颁发、签证(签注)工作;承办外国人来汕访问的审核审批事项。
四、依法保护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件;做好对归侨的扶贫、救济工作;受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工作。
五、参与对外招商引资,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并对已引进的重点侨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指导扶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负责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工作。
六、执行党和国家对外宣传的方针和政策,联系华侨、华人传播媒体、文化社团及海外华文学校,开展对华侨和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及华文教育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涉港澳事务以及与港澳官方、半官方的联络和邀请其官方人士访汕的审核审批事宜。
八、负责指导和协调汕头口岸涉外事务以及协调处理涉外案件。
九、负责联络、接待半官方和民间重要的往来,管理本市的友城工作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十、负责承办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受理、审核、呈报等有关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各区、县(市)及市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侨务活动,指导外事、侨务工作业务,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执法检查,监督执行外事纪律。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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