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盐发〔2001〕15号)的规定,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建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盐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字〔2001〕57号),在市城市管理局挂“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3)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依法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4)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车辆清洗的行业管理工作。
(5)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6)按市政府确定的执法范围、区域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
(7)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城市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8)指导各县(市、区)城市(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区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区城管局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奖惩,并提出任免建议。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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