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并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六、起草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八、依法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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