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国土资源局前身为洞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于1988年1月,1997年3月与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合署办公,建立洞头县农林水利(土地)管理局,2001年12月,组建洞头县国土资源局,不再保留土地管理局,矿产资源管理划入国土资源局,建立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局。2006年2月与农林水利局分离单列,组建洞头县国土资源局,体制归属省以下垂直管理,是主管洞头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同年4月完成班子组建工作,改设党组为党委。2008年1月份完成乡镇土管员的收档管理。局机关设置四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建设用地规划(矿产)科、地籍管理科、纪委监察室;四个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征地事务所、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土地储备中心;两个基层所:国土资源管理一所、国土资源管理二所。全局在编干部职工共48人,其中公务员8人,参照公务员20人,工勤人员2人,下属事业单位18人。
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全县及所辖乡(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镇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
3、制订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4、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全县土地权属纠纷,查处全县土地、矿产违反案件。
5、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负责全县用地转用、征用方案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7、负责实施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算并拟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地价标准和出让地价,拟定征用和所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8、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到管理。
9、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制定全县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投标和拍卖。
10、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理;依法管理地质环境,组织监督、防治地质灾害;依法监督管理水文的水量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质资料管理,发布地质矿产、地质环境信息。
11、安排并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做好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的征收。
12、承办市局、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浙江省洞头县北岙镇县前路12号
邮政编码:325700
电话:0577-63470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