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我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管理;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
(三)调查本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加强对少数民族生产基地的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加强对本市少数民族民贸企业的政策指导;负责少数民族成份认定工作;负责清真网点设点和清真标志牌发放的管理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村组、街道(居委会)的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组、街道(居委会)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或协调或协助的事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友好交往活动。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朝阳东路69号 电话:0518-85831012 邮编:2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