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国土资源局位于灵城镇文峰路39号,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内设12个职能股室、9个下属事业单位、 18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主要职责
一、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我县需报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供地计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
三、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对土地、矿产及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和指导镇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拟订全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等的权属纠纷。
四、负责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和县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动态平衡。
五、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管理镇、村各项用地,负责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具体办理我县需报国务院、自治区、钦州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
六、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供应、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负责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拔、转让等工作。指导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
七、负责全县土地利用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实施和指导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负责县城区范围和指导镇级土地确权、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及农用地分等定级评测工作。
八、负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实施土地市场调控措施。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审批、登记、监督检查。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的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组织和监管全县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提供我县的基础测绘成果。负责组织和监督我县的测绘市场。负责我县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本行政区测绘行业的测绘资质证书、作业证书的年检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我县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探矿权。
十一、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监督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对矿山地质环境、城镇地质环境、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监督、规范资金使用。承担土地、矿产资源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开垦整理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财政下拨的预算资金。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对全县镇级国土资源管理所正副所长和县国土资源局股级干部的任免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党的建设、政治思想教育、效能建设和行政监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