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单位:省民政厅办公室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
邮政编码:730030
联系电话:0931—8418742